(2017)吉0122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姚文海等与肖会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文海,宁玉香,蔡鹤,肖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51号申请执行人姚文海,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宁玉香,女,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蔡鹤,男,199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肖会,男,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文海、宁玉香、蔡鹤与被执行人肖会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姚文海、宁玉香、蔡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7)吉0122执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义然审判员 张德臣审判员 李洪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 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