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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冯晶晶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晶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423号申请执行人:冯晶晶,女,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大同市光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导游,住大同市矿区同云里北山。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洲,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御河西路御泉小区。负责人:陈世珍,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山西锦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冯晶晶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归还借款共77687.05元,案件受理费1758元,共计79445.05元。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79445.0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雅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