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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4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玉龙、唐永梅拘留决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龙,唐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甘1124执472号被拘留人:张玉龙,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住临洮县。被拘留人:唐永梅,女,1988年1月5日出生,住临洮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永昌与被执行人张玉龙、唐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拘留人张玉龙、唐永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行为构成妨害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拘留人张玉龙司法拘留十五日;对被拘留人唐永梅司法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