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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恢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宏亮与被执行人金钟山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恢441号申请执行人孙宏亮,男,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金钟山,男,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孙宏亮与被执行人金钟山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497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金钟山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金钟山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偿还借款20000元;2、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金钟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1月10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1714-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金钟山在邮政储蓄银行的工资账户。因申请执行人孙宏亮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也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房产、车辆、其他存款),经申请执行人孙宏亮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8月24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金钟山存款20500元至本院账户。2017年8月30日,本院将执行款205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孙宏亮。申请执行人孙宏亮自愿放弃剩余执行款,并同意结案。本院(2016)吉2401民初第49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金林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妍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