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7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付立辉与被告武佳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立辉,武佳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7民初508号原告付立辉,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城关镇中心街***号,住甘泉县北关。公民身份号码6106271982********。被告武佳乐,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居民,现住址不祥,公民身份号码6106271984********。原告付立辉与被告武佳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付立辉不能提供被告武佳乐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现本院无法及时送达民事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立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买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霍晓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