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5执1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梅与被执行人徐加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梅,徐加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5执1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梅,女,1971年1月20日出生,仫佬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徐加相,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以(2017)桂0225执173号之一的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徐加相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宁望州支行,帐号内的存款300万元,应予以划拨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加相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宁支行,帐号为的存款33500元至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银行:农行融水营业室,主账户户名: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主账户账号:15×××1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员 潘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杨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