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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2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周晓宾寻衅滋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晓宾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2030号罪犯周晓宾,男,1978年4月16日生,江苏省常熟市人,原住江苏省常熟市。2014年7月30日因阻碍执行公务被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7月16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3月13日释放;2015年12月2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苏0581刑初9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晓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8月7日至8月1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周晓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周晓宾减去余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周晓宾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晓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周晓宾,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分累计达728分。为此,2017年4月获监狱表扬一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犯周晓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晓宾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四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8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一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