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执恢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毛会、李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会,李建,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恢372号申请执行人:毛会,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李建,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李芳,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会与被执行人李建、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建、李芳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6)鲁0322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