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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5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飞与薄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薄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5民初560号原告:李飞,男,199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浑源县王庄堡镇西会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亮,男,浑源县永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薄永,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大磁窑镇大磁窑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操场城街甲6号洪泰大厦四层。负责人陈建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灿,女,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原告李飞与被告薄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飞于2017年8月31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飞负担。审判员  高太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转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