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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与衢州市新俞物流有限公司、陈文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衢州市新俞物流有限公司,陈文斌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民初268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住衢州市柯城区新桥街56号。负责人:翁文庆,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飞霞,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鸣凤,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衢州市新俞物流有限公司,住衢州市衢江区通江北路1号1楼。法定代表人:俞学干,执行董事。被告:陈文斌,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诉被告衢州市新俞物流有限公司、陈文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已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在诉讼费用缓交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诉被告衢州市新俞物流有限公司、陈文斌的起诉。审判员 吴 建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茂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