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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3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白丹诉被告肇恒飞、讷河市天福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丹,肇恒飞,讷河市天福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3365号原告:白丹,女,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司机,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现住址讷河市。被告:肇恒飞,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满族,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现住址讷河市。被告:讷河市天福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讷河市通江路西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佟永刚,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丹诉被告肇恒飞、讷河市天福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针对争议的问题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白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