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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财保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孙改英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改英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财保4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毛宪超,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莘县燕塔街道办事处西毛坊村。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广英,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莘县燕塔街道办事处肖屯村***号。被申请人:孙改英,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莘县。孙改英与毛宪超、刘广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7)鲁1522财保46号民事裁定,查封刘广英名下的车牌号为鲁P×××××的小型轿车一辆。解除保全申请人毛宪超于2017年8月30日提供现金担保1万元后,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毛宪超、刘广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广英名下的车牌号为鲁P×××××的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种伟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