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田春兰与孙勇、齐云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春兰,孙勇,齐云慧,徐国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1708号原告:田春兰,女,1969年5月3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孙勇,男,1976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齐云慧,女,197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桓台县。系被告孙勇之妻。被告:徐国亮,男,1970年10月14日生,汉族,系桓台县陈庄卫生院职工。原告田春兰与被告孙勇、被告齐云慧、被告徐国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田春兰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春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春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春兰负担。审 判 员 杨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胡雪莹书 记 员 张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