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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田春兰与孙勇、齐云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春兰,孙勇,齐云慧,徐国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1708号原告:田春兰,女,1969年5月3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孙勇,男,1976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齐云慧,女,197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桓台县。系被告孙勇之妻。被告:徐国亮,男,1970年10月14日生,汉族,系桓台县陈庄卫生院职工。原告田春兰与被告孙勇、被告齐云慧、被告徐国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田春兰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春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春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春兰负担。审 判 员 杨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胡雪莹书 记 员 张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