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30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清涧县人民检察院诉惠学阳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学阳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30刑初36号公诉机关清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惠学阳,男,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清涧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清涧县宽州镇大岔村。身份证号码6127311961********。2017年3月16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被清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清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0日被清涧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清涧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诉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惠学阳犯生产假药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金生、周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惠学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清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清涧县宽州镇南武家沟村卫生室负责人惠贵阳要求原陕西国泰医药采购站业务员惠学阳为自己购买白芍、柴胡等中药材,次日,被告人惠学阳来到西安市万寿路中药材市场以每公斤24元的价格购买了1公斤散装白芍,惠学阳又在该市场内购买了包装袋和标签,将散装白芍包装好、贴上标签,并在标签上手工填写了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最后惠学阳通过货运部将包装好的中药发往清涧县惠贵阳处。2016年5月,榆林市药检所抽检清涧县宽州镇南武家沟村卫生室白芍,经检测该药不符合规定。同年11月17日,榆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核查,经核查该白芍为假药。2017年3月10日,清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交清涧县公安局食品侦查大队。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惠学阳到清涧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惠学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以生产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被告人惠学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惠学阳是陕西省国泰医药采购供应站的业务员,当时他和清涧县南武家沟村卫生室有药品交易,并给该卫生室提供过国泰的资质和他个人的资质。2016年4月份,清涧县宽州镇南武家沟村卫生室负责人惠贵阳要求惠学阳为自己购买白芍、柴胡等中药材,次日,惠学阳在西安市东郊万寿路的中药市场把惠贵阳需要的药材各买了一公斤,其中包括散装的白芍饮片一公斤,每公斤24元。惠学阳又在该市场内购买了陕西兴盛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包装袋和标签,将散装白芍包装好、贴上标签,并在标签上手工填写了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后通过货运部将包装好的中药发往清涧县惠贵阳处。2016年5月,榆林市药检所抽检清涧县宽州镇南武家沟村卫生室白芍,经检测该药不符合规定。同年11月17日,榆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核查,经核查该白芍为假药。2017年1月7日向清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缴纳罚款3900元。2017年3月10日,清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交清涧县公安局食品侦查大队。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惠学阳到清涧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3月10日,清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清涧县公安局食品药品侦查大队移交陕西省国泰医药采购供应站业务员惠学阳涉嫌生产、销售假药一案。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3月16日,惠学阳到清涧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在讯问过程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3、榆林市药品检验所2016C0060检验报告证实,经检测被抽样单位清涧县南武家沟村卫生室的标志生产单位为陕西兴盛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白芍不符合规定。4、榆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不合格药品核查的函、铜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检验不合格药品核查的复函、陕西兴盛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说明证实,清涧县南武家沟村卫生院销售的陕西兴盛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50801的白芍,经铜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陕西兴盛德药业有限公司确认,该公司及其经销商未向清涧县南武家沟村卫生院销售过,且成品包装从未使用过纸袋包装。5、陕西兴盛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他们公司与陕西省国泰医药采购供应站无直接业务往来,该公司产品“白芍”2016年5月出厂价格为每公斤26.2元。6、现场检查笔录证实,2016年9月23日,清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清涧县南武家沟村卫生室进行检查,经检查榆林市药检所检验的标志为陕西盛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白芍”不符合规定,该卫生室无法提供票据和资质。7、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惠学阳对其购买中药饮片白芍的现场进行辨认。8、证人惠贵阳的证言证实,他几年前在惠学阳处买过西药,惠学阳向他提供过陕西国泰医药公司的资质,他以为惠学阳在以前的公司上班。2016年4月份他打电话联系惠学阳买了约1公斤中药白芍,货到了他经营的清涧县南武家沟村卫生室后销售了约20克。2016年5月份榆林市食药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抽查中药饮片,抽查完后他怀疑中药饮片有问题,他就拿出门市上从其他公司进的中药饮片对比,发现这个中药饮片有问题,他私自将剩余的白芍饮片销毁。9、被告人惠学阳的供述证实,2011年至2013年他是陕西省国泰医药采购供应站的业务员,当时他和清涧县南武家沟村卫生室有药品交易,并给该卫生室提供过国泰的资质和他个人的资质。2016年4月份清涧县宽州镇南武家沟村卫生室负责人惠贵阳给他打电话说要几样中药,他在西安市东郊万寿路的中药市场把惠贵阳需要的药材各买了一公斤,其中包括散装的白芍饮片一公斤,每公斤24元。他把这些中药装到陕西兴盛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塑料包装袋里面,包装袋是他在买药材的市场上买的。他冒用该公司的生产批号和商标,用中性笔在标签上写上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后以每公斤26元卖给惠贵阳,当时共收了约500元。惠贵阳向他要过随货清单和相关资质,他说没有,惠贵阳就再没有要。10、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7年1月7日,清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惠学阳因生产销售假药做出警告并处39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后因证据不充分、违法生产销售药品数量不确定为由撤销该行政处罚。罚款未给惠学阳退回。户籍证明证实,惠学阳出生于1961年9月12日。本院认为,被告人惠学阳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规定,购买散装假药“白芍”一公斤,冒用陕西兴盛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包装、生产批号、自己填写生产日期,将其卖于清涧县南武家沟村卫生室,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唯指控罪名欠妥。被告人惠学阳知道自己销售“白芍”被鉴定为假药后,主动到清涧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当庭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亦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社区调查情况,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惠学阳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清涧县食品药品鉴督管理局处罚的罚款3900元应当折抵罚金,其余61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春艳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刘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慧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