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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8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8民初311号原告李某1,男,2003年6月7日出生,住澜沧县(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李某2,女,拉祜族,澜沧县安康乡南栅大寨(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澜沧县上允镇翁板村铁理组,中国(大陆)籍,被告:李某2,澜沧县安康乡南栅大寨,中国(大陆)籍抚养费纠纷(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长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佬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