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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3执异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曲春先诉海林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贾辉执行标的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辉,海林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3执异43号申请执行人:贾辉,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海林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浪路89号。法定代表人:潘殿发,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案外人:曲春先,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查案外人曲春先对(2017)黑1083执264号案件执行标的异议一案中,曲春先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曲春先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是对自已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曲春先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姜新昆审 判 员  陈景山人民陪审员  马克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崔玮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