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凤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4刑初53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张凤曾用名无民族汉族性别女出生日期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文化程度初中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住所地同上前科情况无强制措施2017年5月9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黄磊起诉书文号崇检公诉刑诉(2017)520号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凤于2016年12月的一天在自己居住的崇州市崇阳街道出租房内除自己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外,还容留罗某、周某二人吸食“冰毒”,于2017年4月期间四次容留李某吸食“冰毒”。公安民警于2017年4月26日上午9时,在上述地点挡获被告人张凤及吸毒人员李某,并查获自制吸毒工具一个。经检验,上述吸毒工具剩余液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辩护人无辩护意见无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判决理由被告人张凤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身体健康,妨害社会正常管理秩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凤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张凤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七年五月九日(羁押之日)起至二O一八年一月八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由本院强制执行。]二、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依法予以没收、销毁。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织宣判日期印章审判员倪望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李雯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