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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0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垚鑫与徐回回、刘珍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垚鑫,徐回回,刘珍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10382号原告:陈垚鑫,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阳市歌山镇西宅村上宅*****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7601101315。委托代理人:韦振凯、骆飒飒,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回回,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阳市六石街道枫树下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7008122115。被告:刘珍花,女,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6709282424。原告陈垚鑫为与被告徐回回、刘珍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日诉至本院,诉请要求判令:被告徐回回、刘珍花归还原告陈垚鑫借款19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决定由审判员厉晶晶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垚鑫的委托代理人骆飒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回回、刘珍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徐回回、刘珍花于1993年9月6日登记结婚。2014年7月27日,被告徐回回向原告陈垚鑫借款19万元,同日,原告陈垚鑫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了上述借款。此后,经原告陈垚鑫催讨,被告徐回回至今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回回、刘珍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垚鑫借款19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9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徐回回、刘珍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厉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陆小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