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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任亮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亮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1刑初188号公诉机关当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亮,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当涂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马鞍山市花山区,住当涂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日被当涂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涂县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刑诉[201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亮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凤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5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任亮驾皖E×××××8号小型普通客车倒车时,车尾部位撞到行徐某梅,致其受伤倒地。任亮先后拨打了“120”急救和“122”报警电话,并徐某梅送至医院徐某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任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任亮于2017年4月25日主动至当涂县公安局投案,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亮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犯罪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亮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宣告缓刑。被告人任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5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任亮驾驶皖E×××××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当涂县姑查路太白镇龙山村薛家自然村路段时,由西向东倒车,车尾部位撞到行人徐某,致其受伤倒地。任亮先后拨打了“120”急救和“122”报警电话,并将徐春梅送至当涂县人民医院。徐某经抢救,因重型颅脑损伤于当日死亡。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任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任亮于2017年4月25日主动至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任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证人唐某、晋某的证言,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当涂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事件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信息,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及被告人任亮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任亮犯罪后自首,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故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 弘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邰文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