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民初4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郭毅、何洪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毅,何洪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4645号申请人:郭毅,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申请人:何洪跃,曾用名何亮,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原告郭毅诉被告何洪跃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郭毅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何洪跃名下价值人民币486650元的财产。申请人郭毅以一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BZPP201745010061000031)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郭毅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何洪跃名下价值人民币486650元的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宁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文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