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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2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岳强、姜晓雷与朴东一、李志鹏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2执360号申请执行人岳强,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图们市。申请执行人姜晓雷,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图们市。被执行人朴东一,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朝鲜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图们市。被执行人李志鹏,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图们市。申请执行人岳强、姜晓雷申请执行朴东一、李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2402民初6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岳强、姜晓雷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志鹏于2017年8月24日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向本院缴纳执行款33579元(本金30000元、利息294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41.50元、案件受理费297.5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404元,现申请执行人岳强、姜晓雷表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2402民初67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志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苗振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