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民终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四川浓韵商贸有限公司、东兴市檀香赏红古典红木家具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浓韵商贸有限公司,东兴市檀香赏红古典红木家具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民终8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浓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河路18号。法定代表人:宋清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兴市檀香赏红古典红木家具店,住所地:东兴市东盟国际商业中心南五栋二楼。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四川浓韵商贸有限公司与东兴市檀香赏红古典红木家具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四川浓韵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浓韵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案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学泳审判员 李元东审判员 唐光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秋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