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民终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XX与毛锡勋、娄底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XX,毛锡勋,娄底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终160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刘XX,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应华,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奇,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毛锡勋,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娄底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市娄星区乐坪西街(宏泰花园小区*栋*楼)。法定代表人:毛锡勋,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刘XX、毛锡勋因与被上诉人娄底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5)娄星民二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向上诉人毛锡勋邮寄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限毛锡勋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4422元,毛锡勋于2017年8月17日收到该通知,但其未在规定期限交纳上诉费。刘XX则以与毛锡勋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毛锡勋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关于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上诉人刘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刘XX撤回上诉;二、对毛锡勋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906元,减半收取453元,由刘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颜征求审 判 员 王小娥代理审判员 曾永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双燕附相关法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