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执异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三赢建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马月周与沭阳誉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三赢建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马月周,沭阳誉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执异41号异议申请人(案外人):连云港三赢建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徐海东路17号院内。法定代表人:郑栋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巍巍,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马月周,男,1983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振国,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沭阳誉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吴集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屠露军,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马月周与沭阳誉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连云港三赢建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赢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6年12月28日举行了公开听证,异议人三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巍巍、张进,申请执行人马月周委托诉讼代理夏振国到庭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三赢公司异议称,被法院查封保全的4台力士德牌CL955A装载及1台力士德牌SC210.8EL挖掘机为三赢公司所有,请求终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月周答辩称,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查封、拍卖的车辆系被执行人誉球公司财产,涉案的车辆不需要登记,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属于动产,动产的买卖以交付占有作为权利变更的界限,本案中涉案车辆已经被誉球公司占有使用并有收益;程序上本案财产已经执行终止,异议人的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法院应当驳回;涉案车辆已经由法院裁决归申请执行人马月周所有,申请执行人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已将涉案车辆进行销售,销售价款用于偿还债务。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告马月周诉被告誉球公司、第三人连云港恒利泰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11月27日,本院以(2014)连商诉保字第0039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誉球公司CL955A装载机4台、SC210.8EL挖掘机1台及焦炭、镍矿烧结块料等。并进行了公告。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4)连商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誉球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马月周货款、运费合计3503037.71元及利息(自本案起诉之日即2014年1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执行中,本院就上述查封财产向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进行询价。2016年9月1日,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作出连价证[2016]184号《关于挖掘机、装载机等物品的价格意见书》。其中,4台C×××××装载机的鉴证价格为64万元、1台S×××××.8EL挖掘机鉴证价格为30万元、100.36吨镍矿烧结料的鉴证价值为27097元、34.24吨镍矿的鉴证价格为158158元。2016年9月2日,本院作出(2016)苏07执168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对誉球公司所有的挖掘机一台、装载机四台、镍矿烧结料、镍铁予以拍卖。2016年9月22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财产进行了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2016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马月周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愿意以第一次拍卖流拍价格1125255元接收上述财产,以冲抵部分债务。2016年9月27日,本院作出(2016)苏07执168号之二执行裁定,解除对誉球公司所有的挖掘机一台、装载机四台、镍矿烧结料、镍铁的查封;将上述财产以1125255元抵偿誉球公司所欠马月周的部分债务。2016年9月28日,本院将上述财产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马月周。另查明,2013年11月11日,誉球公司与三赢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誉球公司从三赢公司购买4台力士德牌CL9及1台力士德牌SC210.8EL挖掘机(发动机号73295582),总价款是191.5万元,保险及其他费用为17万元,共计208.5万元,誉球公司付清所有款项后,设备所有权转移给誉球公司。誉球公司在签订合同后,通过银行及现金共向三赢公司支付货款191.5万元,尚欠17万元未付。本院认为,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中,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誉球公司与三赢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总价款为191.5万元,保险及其他费用为17万元,共计208.5万元。誉球公司已经向三赢公司支付货款191.5万元,尚欠17万元未付。故三赢公司不再对涉案机器享有取回权并排除法院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对涉案机器采取评估拍卖措施并无不当。综上,三赢公司的异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连云港三赢建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进审 判 员  徐明山代理审判员  乔永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宗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