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苗兴海与南文香、刘文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兴海,南文香,刘文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1109号原告:苗兴海,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磁县。被告:南文香,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刘文雁,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原告苗兴海与被告南文香、刘文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苗兴海于2017年8月3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苗兴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苗兴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苗兴海负担。审判员 周俊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