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字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希顺与南阳市卧龙养老中心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顺,南阳市卧龙养老中心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字1896号原告王希顺,男,汉族,1948年8月20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委托代理人李业,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卧龙养老中心。法定代表人刘玉芝。住所地南阳市。委托代理人温东旭、李嘉鑫,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王希顺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养老中心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王希顺于2017年8月31日向法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希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南阳市卧龙养老中心自愿负担。审 判 长 XX舵人民陪审员 党政军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