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5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5857施盛圣与郭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盛圣,郭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5857号原告:施盛圣,男,1976年07月28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斌,上海维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龙,男,1973年05月04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原告施盛圣与被告郭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施盛圣于2017年8月31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盛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盛圣撤回起诉。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嘉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