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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3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黄涛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涛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3416号罪犯黄涛,男,汉族,1970年12月17日生,大专文化,安徽省蚌埠市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1日作出(2011)淮刑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涛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违法所得七万八千零九元予以追缴。被告人黄涛不服,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蚌刑终字第00276号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于2017年8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8月17日在本院第五法庭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先准、李照元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卢雪梅、黄倩倩,罪犯黄涛、证人刘智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黄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黄涛报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6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罪犯黄涛已退缴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下列庭审中出具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潜川监狱出具的《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证实罪犯黄涛至2017年6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2、罪犯黄涛陈述及证人刘智证言证实,罪犯黄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1)淮刑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和法院票据等证据证实该犯已退缴全部赃款。本院认为,罪犯黄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因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胡明艳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