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4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4097镇江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汤德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汤德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4097号原告镇江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开发区国际花园小区内。法定代表人谢权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裴艳,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德飞,男,汉族,成人,住句容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德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杨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桂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