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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22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赵闯、车孝权、李容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闯,车孝权,李容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22执100号申请执行人:赵闯,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被执行人:车孝权,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执行人:李容华,女,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闯与被执行人车孝权、李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3日向二被执行人车孝权、李容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车孝权、李容华自本通知书送达后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车孝权偿还申请执行人赵闯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7868元,2017年1月3日之后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作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执行人李容华对车孝权的上述债务在4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向申请执行人赵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负担案件受理费1408.50元;五、承担执行费1864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车孝权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容华在银行无存款;沙洋县房地产管理局经过查询,证明二被执行人车孝权、李容华有房产,但实际已出售,只是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本院已依法查封后予以解封;荆门市房地产管理局经过查询,被执行人李容华有房产,但是房产价值明显超过被执行人李容华应当承担责任的数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合处置条件,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经过查询,证明二被执行人车孝权、李容华无车辆登记。本院对被执行人车孝权、李容华的财产及收入调查后,向申请执行人赵闯反馈了财产调查结果的情况,申请执行人赵闯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车孝权、李容华暂无履行能力,有财产但是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赵闯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822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车孝权、李容华应继续履行本院(2017)鄂0822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草审 判 员  杨晓文人民陪审员  王纲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田佳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