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更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徐千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千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296号罪犯徐千国,男,48岁,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以(2009)丹刑初字第4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千国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捌仟元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2024年7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31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苏某刑执字第17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2013年11月29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苏某刑执字第16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5年9月15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苏某刑执字第008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9月2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徐千国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将罪犯徐千国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徐千国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徐千国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抢劫被判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从严,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千国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2月2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军审判员 孟进审判员 钱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