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字第284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刘鑑贤、温资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刘鑑贤,温资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84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北5022号联合广场A座29层,组织机构代码70856694-X。法定代表人:吴斌。被执行人:刘鑑贤,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执行人��温资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桂花路11号帝港海湾豪园A座Al,组织机构代码61881990-7。法定代表人:张嘉谦。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鑑贤、温资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44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722817.1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鑑贤所有的位于深圳市××保税区××路××海湾花园××房产(买卖合同号为(2001)房预买字(06)第0173号),并摇珠选定深圳市中诚达土地房地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的现值进行���估,评估机构现已作出AAL/SZ/VAL/SF/1611/003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房产的评估现值为人民币3,099,283元。评估报告送达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处分上述财产以清偿债务。2017年7月21日,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2,621,640元,买受人深圳路源法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最高价人民币3,161,640元竞得上述房产,竞买人已将上述拍卖款汇付本院执行帐户。经申请执行人核算,其在本案中享有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824823.2元,本院已将该款项从拍卖款中汇付申请执行人,并依法扣缴执行费人民币10648.2元,支付司法网络拍卖辅助费用人民币2000元。余款人民币2324168.6元,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予以提存。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447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44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守辉审 判 员 侯 旭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兴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