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101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巫鹏兴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鹏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7101刑初308号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巫鹏兴,男,199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辩护人戴秋,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沪铁检诉刑诉(2017)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巫鹏兴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6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巫鹏兴在本市地铁八号线凌兆新村站一号出入口进站,不配合安检员安检,正在该处执勤的民警顾根德发现后将其拦截,再次对其进行教育劝阻,被告人不听劝阻强行闯入站,民警追至站台将其拦截,再次对其进行教育劝阻,被告人仍拒不配合。期间被告人巫鹏兴用手掰开民警手指,在民警和保安欲将其带至警务室的途中强行挣脱民警控制,并用嘴咬伤民警的左手手臂。经上海哲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民警顾根德因外伤致左前臂挫伤,已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巫鹏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巫鹏兴拘役四个月。被告人巫鹏兴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巫鹏兴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对巫鹏兴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巫鹏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乔淑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管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