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8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1-27
案件名称
张文利与赵素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利,赵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8785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利,女,汉族,1987年11月2日出生,住址陕西省蒲城县。被执行人赵素兰,女,汉族,1966年5月16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13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赵素兰应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文利退还货款3600元及赔偿金额20000元,合计236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预交),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赵素兰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房产、工商、证券、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 华执行员 陈 聪执行员 黄麟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