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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民初2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温新迎与王英子、梁建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新迎,梁建友,王英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2621号原告:温新迎,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梁建友,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英子,女,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新迎诉被告梁建友、王英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新迎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新迎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新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温新迎负担。审 判 长  吕丰成人民陪审员  陈志民人民陪审员  高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涵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