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民初2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温新迎与王英子、梁建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新迎,梁建友,王英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2621号原告:温新迎,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梁建友,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英子,女,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新迎诉被告梁建友、王英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新迎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新迎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新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温新迎负担。审 判 长 吕丰成人民陪审员 陈志民人民陪审员 高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涵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