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5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邵志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邵志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538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莲前街道82号1层、3层、30层、33-35层、37-38层。负责人:王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泽华,福建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锦瑞,福建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邵志愿,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邵志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1256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邵志愿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396.2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素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刘智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