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36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李保国与白辉、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国,白辉,王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3691号之一原告李保国,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白辉,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莘县莘州集团中原农业生产科职员,住莘县。被告王敏,女,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国与被告白辉、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保国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保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所提供的财产担保合法、有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白辉在莘县莘州集团中原农业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每月留足生活费1000元)予以冻结,至25000元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士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宗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