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行终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书平、郑州市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书平,郑州市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豫01行终6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书平,男,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民政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嵩山北路12号。法定代表人谢霜云,局长。上诉人刘书平因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行初1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告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告邮递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被告公开“依法调查公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校区杨桥办事处杨桥村1993、1996、1999、2002、2005、2008、2011、2014届村班子成员换届选举原始选票,请求鉴定原始选票笔迹,调查拉票贿选,破坏选举的犯罪嫌疑人,具体表现在代笔、舞弊拉票贿选,破坏选举调查结果依法公开”的信息。2017年3月6日,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被告不是村委会换届选举原始选票的保管机关,也不是选举争议的处理机关。建议原告向杨桥村所在的杨桥办事处、郑东新区管委会或郑东新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提出相关诉求。原审认为,原告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实质为对村委会选举结果提出的异议,不符合信息公开申请规定。被告作出的答复进行了说明,告知原告解决途径,已适当履行了法律职责。原告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书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上诉人刘书平上诉称:上诉人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上诉人申请公开,被上诉人未对上诉人提出的实质性问题依法进行公开,被上诉人行政行为已违法。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为此提起上诉,请求依法判决支持上诉人所请。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刘书平申请公开的信息实质是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的异议,不属于政府信息,不符合信息公开申请的规定。郑州市民政局的答复已进行了说明并告知上诉人解决的途径,已履行了职责。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刘书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学勇审判员 李 岩审判员 耿 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