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4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泰安交运商贸有限公司与济宁市山祥经贸有限公司、于新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交运商贸有限公司,济宁市山祥经贸有限公司,于新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4055号原告:泰安交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0900587151886G。法定代表人:刘建华,总经理。被告:济宁市山祥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C4BFR11。法定代表人:高德山,总经理。被告:于新民,男,汉族,1974年7月22日出生,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泰安交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山祥经贸有限公司、于新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济宁市山祥经贸有限公司、于新民名下价值390000元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