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执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袁瑜、陈久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瑜,陈久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1099号申请执行人:袁瑜,男,1975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陈久寿,男,1962年5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龙河路永兵塘组。现住六安市。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503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久寿银行账户金额7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翁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