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执4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485樊梅生与许翠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梅生,许翠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4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樊梅生,女,1966年2月2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许翠莲,女,1971年1月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樊梅生与被执行人许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8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许翠莲应给付申请人樊梅生借款本金9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相应费用。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六套,依法没有处置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台,但未能实际扣押到位;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其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经与申请人谈话,其同意终结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06执48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 判 长 雷书生审 判 员 乔爱民代理审判员 周文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柳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