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翁法执字第181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九新与王国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九新,王国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1811号之四申请人:王九新,男,53岁,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国武,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王九新与王国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国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国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东城区东花市南里营业所XXXX账户内的存款XXX元、在交通银行北京金融大街支行XXXX账户内的存款XXX元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新华支行,账户ZZZZ)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秦国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