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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徐长录、易县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长录,易县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455号申请执行人:徐长录,男,1965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易县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易县厂城村。法定代表人:周小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长录与被执行人易县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徐民初字第1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祥东审判员  刘国厅审判员  李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