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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10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窦晓萌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昌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晓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昌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0780号原告:窦晓萌,女,1993年10月22日出生,回族,天津市怡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昌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194号1895创意大厦1楼。主要负责人:龙涛,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晓萌与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昌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窦晓萌于2017年8月31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晓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判员  邢纪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青附:本裁判文书依据的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