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执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守主与被执行人侯学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主,侯学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王守主,男,1949年9月2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夏甸镇大龙夼村。被执行人:侯学功,男,1965年9月1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大秦家街道办事处侯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守主与被执行人侯学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孟祥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