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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5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李培华与渠县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培华,渠县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5执362号申请执行人:李培华,男,生于1968年6月1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住渠县.被执行人:渠县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芯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培华与被执行人渠县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请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一案中,现因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李培华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2017)川1725执362号案件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培华申请撤回(2017)川1725执362号案件的执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李培华撤回(2017)川1725执36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兴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 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