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民终4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侯东颖、解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东颖,解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40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东颖,女,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兖州嘉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济宁市兖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解明,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秀,山东文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侯东颖因与被上诉人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2民初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本院根据上诉人侯东颖预留的联系方式依法向其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其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上诉人侯东颖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 东审判员 史宝磊审判员 史海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纯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