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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8执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8执120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84年0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邱某某,男,汉族,1983年11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14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3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3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8执12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海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选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