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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2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华记书与重庆市福永林木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记书,重庆市福永林木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570号申请执行人:华记书,女,195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市福永林木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213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9016-X。法定代表人:林海光。申请执行人华记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5)永法民初字第069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福永林木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市福永林木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156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处于关门歇业状态,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有劳务费156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华记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福永林木发展有限公司(2017)渝0118执25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元烽审 判 员  旷昌政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聂世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