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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2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发河与张士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发河,张士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850号原告王发河,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张士林,男,成年人,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发河与被告张士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发河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时慧洁 更多数据: